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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巴西 GDP 的 27.4%,也就是说,巴西生产的一切大约有五分之一来自直接从事农业工作的人,并且如上所述,绝大多数生产者巴西人被归类为“小的”。 项“a”项的规定,年总收入不超过 50 万雷亚尔的小型农村生产者被视为生产者。仍然具有特点的是小型农村财产,面积不超过四个财政模块,其规模根据每个地区的经济和生态特征而变 电话号码数据库 化,一般由 Embrapa(巴西农业研究公司)发布,并提倡《土地法规》(第 4,504/64 号法律)第 4 条第 II 项和第 III 项第 5 项;劳动力主要来自家庭,最后,家庭的收入由其农村活动提供。 因为,这些要求与本研究的主题直接相关,即给予农村小生产者的宪法保障,确保当所追求的债务已被承包用于管理其生产活动时,农村财产绝对不可扣押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联邦宪法第5条第26项规定:“法律所定义的小型农村财产,只要是由家庭劳动的,就不会被扣押以偿还其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债务。 ,提供有关其发展融资手段的法律”。 事实上,多年来一直在讨论小型农村财产相对化的可能性,特别是在所有者/生产者提供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情况下。考虑到该主题的普遍反响,并且由于这是一个宪法问题,STF 最近就该问题建立了一个合格的先例。 讨论产生了引起普遍反响的主题 961(ARE 1,038,507),该主题反过来又强调了小财产的不可用性,因为它确保了家庭群体的基本权利,这种好处与人类尊严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直接交织在一起。最低权益,意味着在记录抵押和/或扣押资产时担保不会失效。

讨论的另一个主题是,在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名下有多个登记的情况下,是否适用农村小财产。最高法院则明确表示,只要受限制的资产是连续的区域并且不超过预先确定的限额(四个模块),那么房地产的数量并不重要,当然,成果从土地中提取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。 STF 的决定是正确的,因为银行改变范式的主要依据是担保与家庭资产的平等,特别是由于第 8,009/91 号法律第 3 条第 V 项提出的例外情况: “第 3 条 不可扣押可以在任何民事、税务、社会保障、劳动或其他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,除非提交: V – 对夫妻或家庭实体提供的作为真实担保的财产执行抵押;”。 从这个意义上说,当家庭财产通过抵押作为合同担保时,巴西立法者明确表示,上述不可扣押将被明确放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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